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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服认证与学位认证:分别是什么、什么场景需要、怎么选

先厘清“留服认证”与“学位认证”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条将“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”定义为: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,依据该办法与服务协议,对国(境)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合法性、真实性,以及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等,作出专业性、技术性认定和说明的活动。承担认证的主体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,申请人则是持有证书并以本人名义提出申请的自然人。

本文所称“学位认证”,是指证书所属国(地区)本国高等教育制度中的学位授予与认可口径,即该证书在所属国(地区)制度下是否具有学位授予效力、是否属于受认可的学历学位。依据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条关于证书的界定和第五条关于认证标准的规则,留服认证还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、有关条约以及相关国家(地区)的学历学位制度、资历框架与质量保障机制,并考虑不同国家(地区)的高教制度差异。

因此,二者不是同一制度,也不能互相替代。某一国(地区)对证书的认可结论,不能直接替代留服中心对证书与我国学历学位对应关系作出的认定;留服认证也不是对证书所属国(地区)全部学位制度的替代性结论。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六条还明确,留服中心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,也不为申请人使用认证结果的方式目的承担责任。

留服认证具体核查什么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六条列明,留服中心应当核查并认定:

必要时,留服中心还可以核查课程设置、颁证要求与同类学历学位的差异,以及其他与认证有关的要素或信息。

相比之下,本文所称“学位认证”主要回答证书在所属国(地区)制度内部如何授予、是否受认可。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六条所列“证书在所属国(地区)的被认可情况”,只是留服认证核查事项之一,不能据此把该国制度的认可结论与整份留服认证结论混为一谈。

按具体用途判断需要哪一种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一条将认证目的表述为满足申请人升学、就业、考试等需要,但没有规定这些用途一律必须提交留服认证。仅凭该条,也不能推出留学回国求职、落户、子女入学或职称评定在所有地区、所有单位均采用同一材料口径。

对于上述具体场景,应以办理事项当期公布的官方依据为准:要求核验证书所属国(地区)学位授予与认可情况的,应依该国公开制度核验;要求取得我国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结果的,应按留服认证程序申请;同时提出两种要求的,应分别完成相应核验,不能用其中一种材料当然替代另一种。

《国外(境外)学历学位认证须知》所列受理地区为外国及中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。院校查询数据也会按年度调整。《关于2025年度认证院校查询数据更新的通知》说明,名单存在新增、移除,部分机构还会因更名重组、资质变化或政策要求而不作展示。因此,查询结果应按当期数据理解,不能仅凭院校是否出现在名单中预判个案结果。

受理条件与线上办理顺序

依据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十九条,认证申请应同时满足:证书属于该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国(境)外学历学位证书,申请材料齐全,身份识别核验无误,自愿签署服务协议与授权书,并已缴纳认证服务费用。符合这些条件是进入受理程序的前提,不等于相应证书必然获得认证书。

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《认证流程》列明的线上办理顺序为:注册账户、登录申请、签署协议、实人认证、填写信息、上传材料、缴纳费用。缴费前应核对信息;提交后,如存在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,将收到《不予受理通知单》;未收到该通知单的申请进入正式受理和核查评估阶段。

《认证流程》当前列示认证费用为360元。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申请人应按照服务协议支付认证服务费用,核查产生的第三方额外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;因提供虚假材料(信息)导致不予认证的,认证费用不予退还。

依据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三条,留服中心应当在受理后10-2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结果。不可抗力、境外法定节假日或补充证明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期限;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,留服中心应通知申请人。

对认证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依据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,自结果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复核。复核仅能申请1次且不收费;申请人本人应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交复核理由、具体诉求和相关证明材料。复核期间不影响原认证结果的效力与执行,复核期限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。

哪些申请会被不予受理

根据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条,出现下列情形时,留服中心应出具《不予受理通知单》并说明理由:

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《国外(境外)学历学位认证须知》另列出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,包括外语培训或短期进修等非正规课程的结业证书,研究经历证明、博士后研究证明,预科证明,非高等教育文凭、荣誉称号及无相应经历荣誉学位证书,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或项目所发证书,通过函授、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方式取得的证书,以及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。

不予受理意味着申请不进入正式认证核查程序。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条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《认证流程》应结合阅读,不能把《不予受理通知单》理解为已经完成证书真实性、层级对应关系等实体核查后的认证结果。

暂不认证与不予认证的区别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三十一条列明的认证结果包括认证书、暂不认证通知单、不予认证通知单及其他形式的认证结果。“暂不认证”和“不予认证”本身都是正式认证结果,不属于“没有结论”。

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,属于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申请如未能通过认证,在证书颁发机构或办学机构自愿承担责任并挽回不良影响后,留服中心可以酌情再次核查认定。第三十条规定,期限届满仍未取得充分、确切证据或信息的,留服中心可以研判并出具相应结果,出具后仍继续跟踪核查;这并不意味着证据不足必然导向同一种结果。

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还列明不能出具认证书的情形,包括提供虚假材料(信息),证书、颁发机构、办学机构或课程质量保障不符合标准,属于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加强审查未通过,较大比例的减免学分或学时来自境内学习经历而需要确认来源,学习经历涉及无办学资质机构,证书及学习过程与有关国家(地区)或我国现行法律、互认协议及规定明显冲突,拒绝或逾期未补充材料,材料不充分,以及期限届满仍未取得充分、确切的信息等。对提供虚假材料(信息)的行为,该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要求出具《不予认证通知单》,并告知具体事由、依据、处理决定及复核权利。

参考资料

FAQ

Q1: 证书遗失后还能申请认证吗?

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,但不是当然受理。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一条允许在遗失证书、申请人无法提交证书,或者依据所属国(地区)规定学位证明信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等情形下申请;申请人仍须证明真实学习过程及获颁学历学位事实。

Q2: 同一份证书能否取得多份认证书?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对同一学习经历获得的同一证书,留服中心仅出具一份认证书。因故重复提交的,必要时可以出具新的认证书,原认证书自动失效。

Q3: 认证受理后能否主动终止?

可以申请,但能否终止要看具体情形。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,留服中心可以准予终止;已经发起核查,或者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性的除外。

Q4: 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怎么办?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可以向留服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诉讼期间,除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外,相关决定不发生变化。

Q5: 提供虚假材料会不会被公示?

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,符合处理条件的,将自《不予认证通知单》出具之日起的第11个工作日列入公示名单,公示期通常为1年;情节严重的,公示期为3年,但未成年人不得公示。